上海招商网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上海招商网 >> 招商引资 >> 投资上海 >> 正文内容

中国首例纵向垄断案在上海落槌 强生需赔偿53万元

时间:2013-08-02 09:48:49 来源:东方网

  据《劳动报》报道,昨天,全国首例纵向垄断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3万元,驳回锐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锐邦公司是强生公司医用缝线、吻合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经销商,与强生有着长达15年的经销合作关系,经销合同每年一签。

  2008年1月,强生与锐邦签订《2008年经销合同》及附件,约定锐邦在指定相关区域销售,在此期间不得以低于规定的价格销售产品。当年3月,锐邦公司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举行的强生医用缝线销售招标中以最低报价中标。4月,强生公司人员对锐邦的低价竞标行为提出警告。7月,强生公司以锐邦公司私自降价为由取消其在阜外医院、整形医院的经销权。8月15日起,强生公司不再接受锐邦公司医用缝线产品订单。9月,强生完全停止了缝线产品、吻合器产品的供货。2009年,强生不再与锐邦续签经销合同。

  2010年8月11日,锐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强生赔偿因执行该垄断协议对锐邦处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2012年5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锐邦举证不足,不能证明此案所涉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造成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危害,不能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协议。锐邦公司不服,于2012年5月28日提起上诉,上海高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这场诉讼受到国内外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被称作“中国首例纵向垄断案”。

  上海高院审理后认为,强生的一系列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应当对其垄断行为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强生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锐邦公司经济损失53万元,驳回锐邦的其余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昨天的判决书长达71页,达到44000余字,引用了两名国内知名经济学家的专家意见。至此,这起受到高度关注的垄断案在历经长达3年的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