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29 20:06:16 来源:新华网
序号:11 名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延长合作期限审批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一百八十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序号:12 名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审批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内容:暂时停止实施该项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