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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政策性金融监管分工不负责

时间:2015-01-16 22:53:49 来源:新华网

策性银行的目的是,实现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以解决国有专业银行身兼二任的问题;割断政策性贷款与基础货币的直接联系,确保人民银行[微博]调控基础货币的主动权。”但在现实中,政策性金融商业化、商业性金融政策化的色彩时淡时浓,政策性金融发展战略左右摇摆,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体系不完整,区域布局不合理,与商业性金融的边界不清。

  缺乏专门法律,规制上“张冠李戴”。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仍然处于机构章程规范阶段,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在实际运营中,政策性金融机构遵从的是商业性金融法律。这种规制上的“张冠李戴”妨碍政策性金融功能的有效发挥,也容易诱导政策性金融商业化。例如,目前商业银行规制中流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盈利和流动性5个方面评价方法,虽然其中有些指标也适合于评价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但整体上看,有可能诱导其偏离政策取向。

  政策性金融监管主体不清。政策性金融是财政职能的延伸,是政府的财政性工具,客观上需要明确行使管理职责的主体部门,建立科学的政府意图决策和传导机制。但在现行体制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债券发行、年度业务规模、市场准入、业务监管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对其业务进行指导。由于不同部门职责定位不同,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重点、规模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理念和诉求并不完全一致,导致政策性金融监管陷入“多龙治水、分工不负责”的局面。

  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动态调整机制缺失。20年来,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已超出章程的规定。但由于政策层面没有对政策性业务由谁界定、按什么界定予以明确,也没有对业务范围调整形成制度性安排,目前难以实现业务范围的动态调整,也难以对政策性金融机构自发的业务调整行为形成有效约束。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没有对不同性质业务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不同类别业务的成本、收益混在一起,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界线逐渐模糊。

  政策性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缺陷,管理方式偏向行政化,存在追求盈利的倾向,对自身“能做什么、该做什么”认识不一。近年来,政策性金融机构出于“做大做强”的内在冲动,以“自营性业务”名义开展了许多新增业务。部分新增业务具有明显商业化色彩,甚至与商业金融出现竞争,政策性职能定位有所弱化,金融资源配置的战略性与社会合意性明显下降。

  深化政策性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

  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原则与职责分工。坚持立法先行,构建政策性金融法律体系,以专门立法形式明确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战略定位、总体框架、经营宗旨以及退出程序,以正面清单方式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资产负债形式与资金融通渠道和规则,明确政策性金融与政府融资、商业性金融的界限。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设立原则有三条:一是专业性。只能开展对应领域相关政策性金融业务,不得从事规定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二是政策性。充分体现国家战略目标,紧密配合国家“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政策意图,关注和服务有关国计民生的战略性项目,不参与市场竞争,保本微利,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三是低成本性。由于政策性金融业务收益低,其匹配的资金成本相应较低,这需要国家提供低成本资金来源,以保障政策目标的充分实现。

  明确政策性金融业务范围及其动态调整机制。在原有分工基础上,结合修改章程和制定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加快解决政策性金融缺位、越位问题。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和宏观调控政策意图,适时调整政策性金融服务领域,防止出现新的越位、缺位问题。当前,应将住房保障、重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