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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事登记经营场所的解读

时间:2014-02-10 13:18:23 来源:上海招商网

  明确住所(经营场所)的改革。深圳商事登记特区立法提出:商事主体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与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且在特区内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和商事主体住所不一致但在特区内不跨区的,商事主体应当选择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或者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于其隶属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内。

  珠海商事登记特区立法提出: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解读:住所和经营场所问题也是以往企业登记的难题。现行登记规定对于场所(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较为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以往规定,住所证明为: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由此带来场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增加了创业投资成本。一些经营者由于住所问题无法办理工商登记,也带来了无照经营等突出问题。深圳、珠海的商事改革进一步放宽了企业登记的场所条件,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方面的积极探索等,有助于解决当前场地登记面临的实际问题,对于创业就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等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