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2-10 12:41:50 来源:上海招商网
第十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妥善保存商事登记电子档案。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保证申请人持有的数字证书的信息安全,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泄露或用做除身份认证功能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实行网上商事登记:
(一)申请人无法实现电子签名的;
(二)申请人不能网上提交申请材料的;
(三)申请人办理迁入迁出登记业务的;
(四)暂不具备网上商事登记条件的其它情形。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