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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改革的相关规定

时间:2014-02-10 12:40:29 来源:上海招商网

 商事主体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  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履行职责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商事主体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具体办法由商事登记机关另行制定,并与本规定同时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区,包含光明、坪山、龙华、和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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