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开发区享有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非生产性企业
生产性企业
一般生产型企业
先进技术型企业
产品出口型企业
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企业所得税
税率 %
33 (30国税+3地税)
15 注(1)
15
优惠
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 注(2)
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应按10%的税率缴纳)
注(3)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五免五减半” 注(4)
外方分得利润汇出额所得税
10
优惠 注(5)
免 注(6)
同左
外方分得利润再投资
退税优惠 注(7)
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不包括地方所得税) 注(8)
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营业税
税率%
经财政部门批准,在投资回收期内逐年全额返还营业税
以上政策内容均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对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注册的企业,请参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促进体系》中相应优惠政策规定。
备 注: (1) 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2) "两免三减半":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税率7.5%); (3) 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 (4) "五免五减半": 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者转 让先进技术的,经批准还可以给予更多的减税、免税优惠; (6) 指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股息、红利; (7) 本表分得利润再投资退税税率系指: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将从开发区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再兴办新企业; (8)若上述投资投入产品出 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资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