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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与创新需要法律护航

时间:2012-12-04 15:01:37 来源:

  上海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不断完善的金融法治环境的有力支撑,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既是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也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得以建成的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日前,由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上海市法学会共同主办,以“金融改革与创新的法律保障”为主题的2012年上海金融法治论坛在沪举行。会上,多位来自法学院校、法律实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专家学者围绕“金融改革的制度保障”、“金融创新与知识产权”等话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金融改革试验区制度规范走向
  前不久,温州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试验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了通报,并公布了《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的12条实施细则。其中,规范发展民间融资被放在了首要位置。
  记者了解到,为更好地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温州将推出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的“温州指数”,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做好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温州指数”将于12月初发布,该指数模型由上海和浙江有关部门和专家设计提供,刚开始每周发布一次,下一步将逐步缩短发布时间,做到实时发布。
  近年来,金融改革一浪高过一浪。今年截至目前,国务院已经批准3个国家级金融改革试验区:《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广东省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和《泉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
  “以上三种模式的核心分别是,温州主要是解决民间资本问题,广东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泉州主要是基于两岸区域性金融建设问题。实际上,这三个试验区都着力于让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在上海金融法治论坛上表示。
  随着金融改革试验区大幕徐徐拉开,今后整个金融改革的制度规范走向,将成为业内关注的热点。对此,李有星认为,首先,应确立地方金融服务管理体系。各地政策规范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按照正规金融归中央、非正规金融归地方的格局设计,如地方金融服务办公室、地方金融管理局等。其次,开辟传统金融外金融产品集中交易场所,如股权交易所、矿业金融服务中心、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权交易中心等。再次,设立由地方监督管理的各类准金融经营组织。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第四,调整民间借贷的规范制度。主要调整民间借贷中的放贷人、借贷资金来源、借贷资金用途、借贷利率、借贷备案登记等。其中放贷人管理、资金来源管理和利率管理是制度设计的难点。第五,建设地方性的私募融资制度体系。如私募借贷、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此外,还应鼓励培养金融中介服务体系,并建立一整套风险防范措施。
  李有星认为,展望我国金融改革试验区,有些制度可以期待:
  第一,中央金融管理权和地方金融管理权将逐步清晰。我国调整企业融资的根本大法《证券法》与中国绝大部分的中小微企业无关,而调整中小企业融资权的法律没有产生,最后只有用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金融活动等根本没有法治精神的模糊不清的概念抑制民间融资活动。国家的金融基本制度制定成法律,应由中央统一集中管理,而地方性金融现象调整应由地方性立法解决。通过地方立法,地方金融服务管理权逐步明确,地方政府金融责任、地方政府经济、金融管理权力逐步科学设定。
  第二,地方金融立法将逐步填补国家金融立法缺乏与空白。今后,金融属于国家立法的观点概念将予以发生改变,地方政府、地方人大为支持金融改革试验将开展地方性立法创新,凡是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金融资源争夺、金融业发展的规范会出台。如农村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目前法律有一定约束的,地方也会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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