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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涉外纳税申报及会计账务管理

时间:2011-11-02 15:19:35 来源:

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凡末打印成书面记录的磁带、磁盘应当完整保留。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至少保存15年。

按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企业缴纳税款,发生多缴纳税款需要办退税时,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补缴税款。

二、外资公司增值税

(一)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 件开发、并拥有软件著作权或所有权的软件开发者(包括单位和个人)自行生产的计算机软件 产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或外购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计算抵扣。

(三)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的销售行为,如开发合同中注明软件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开发方、委 托方共同所有的,征收营业税;如开发合同中注明所有权归受托方或未注明所有权归属的, 作为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并按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四)在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技术维护、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如与软件产品收入在同一张发票上一并收取的,并入软件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五)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心须同 时填报《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原则上隔月 对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进行清退。

(六)对文到之日前已销售的软件产品,按原规定已申报的应纳税款不再予以调整。已开具普 通发票销售的软件产品也不得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 、外资公司营业税

(一)专利技术是指经国家专利技术管理部门批准,拥有专利权的技术和技术成果;非专利 技术是指未注册专利的技术秘密或技术成果。

技术开发包括合作开发行为。 技术服务是指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行为。

(二)计算机软件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应征收增值税。

(三)对以存储介质为载体,但不记载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非计算机技术成果和技术秘 密的转让收入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可分别持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 盖“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和“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以及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正 本和 申请报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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