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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www.zhaoshang-sh.com    08-09-27 09:11:45    
        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四十九条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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