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用的修复
1.对吊销营业执照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注销后将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投资者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征信办,市征信办及时对该信息予以删除。
2.对违背承诺的企业,改正行为后满1年的,工商部门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投资者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征信办,市征信办及时对信息予以删除。
3.对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处罚后满5年且期间没有发现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工商部门将法定代表人的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征信办,市征信办及时对信息予以删除。
4.其他经工商部门认定可以删除的信息。
四、信息的描述
1.对吊销营业执照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信息描述为:某人,身份证号码,上海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办理注销登记。
2.对违背承诺的企业,信息描述为:某人,身份证号码,上海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因违背承诺、违反何种法规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3.对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信息描述为:某人,身份证号码,上海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何种法规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五、信息的交换
1.浦东新区工商分局信息系统产生上述信息后,由市局信息系统自动检索,形成相关信息,提供给市征信办。
2.对吊销营业执照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注销后1个月内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征信办。对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工商部门每个月通过数据更新后提供给市征信办。
3.需要删除的信息由市局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市征信办。
六、本试行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试行办法自2006年4月18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