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发展和改革蓝皮书》
从整体配套的角度考虑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应是使财税体制的目标模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规定性,依据不断变化的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强化财政在经济发展中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三大职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适应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推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
1.加大税制对自主创新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引导力度
流转税方面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与当今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潮流不相符,不利于对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的投资,阻碍了科技进步。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一方面可以与国际惯例接轨,减少重复课税,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增值税的链条机制,真正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所得税方面,梳理现行的鼓励自主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改变当前的园区型优惠为产业型优惠,改变当前的直接的税基减免式所得税优惠为间接的税额扣除式的所得税优惠,提高税制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效果。在当前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比较明显的背景下,研究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和环保税制改革的一些税收措施。
2.充分运用财税手段解决收入分配问题
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充分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拓宽税基,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使法定扣除标准与纳税人实际生活负担相接近,同时可以考虑家庭人员的不同构成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实际情况,增加专项扣除,使其更有利于低收入阶层的纳税人;统一累进税率,减少税率级次降低名义税率。在税收征收管理上要提高征管水平,建立严格的双向申报和交叉稽核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和财产申报制度。逐步完善财产税,调整收入分配存量。可以对不同财产如土地、房屋、车辆以及一些其他特定类型的财产课征财产税。规范、完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对存量房产开征物业税。在财产转让环节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调整收入存量的转移。对高收入者征收遗产税,同时为防止财产所有人在生前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继承人而偷逃税款,应配合征收赠予税。
3.完善地方税体系,确定地方税主体税种
建立较为独立的地方税体系,就要科学的划分地方主体税种、辅助税种。我国地方税以营业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三税鼎立构成,以营业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以财产税类为辅助税种。一般说来,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税种的变化而有所变化,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税制结构的变化,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以及税收政策的变化,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地位也会有所改变。根据我国的税收经济实际,结合国外的经验,在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时,对营业税应本着“局部调整,扩大税源”的思路,仍维持其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地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提高财产税在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
4.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适时开征一些新的税种
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以税收形式解决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问题。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和医疗保障的筹资方式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方式。为了使社会统筹方式规范化、法治化,提高社会统筹方式的管理效率,确保这部分资金及时、足额收缴上来,在适当的时机,应从社会统筹方式改为征税方式,建立现代社会保障税制度。开征物业税,强化税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实现中共十七大提出的“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推动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开征燃油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