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关税
1、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库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3)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4)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2、出口关税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 增值税
1、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其所含的增值税。
3、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区外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 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规定,出口加工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将比照现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放区的所得税政策征收企业所得税。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地方所得税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规定》,出口加工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免征地方所得税。
出口加工区的优惠政策
外国投资者在出口加工区投资,除享受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在出口加工区投资的特殊优惠政策:
镇江出口加工区特殊的优惠政策:
1) 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殖税、消费税。
2)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可以免税、保税。
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库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税。
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予以免税。
而对于区外企业在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时,必须先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然后凭出口退税专用发票等材料由税务部门按13%-14%的税率退还,这之间有3%-4%的差额部分,另外国家对“出口退税”政策正在进行调整,操作的难度也会越来越大。而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直接就是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比较优势明显。
3) 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国外的,免征出口关税。
4) 从区外进入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所需合理数量的基建物资等,可由区外企业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5) 区内企业生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其所含的增值税。
6) 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管理。
7) 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货物,除实行被动配额管理以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口证件管理。
8) 区内企业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起,每半年持本企业帐册和有关单据,向其主管海关办理一次核销手续。
9) 区内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
区内机构的外汇帐户,不区分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所有的外汇收人均可以存人外汇帐户,所有的外汇支出,均可以从外汇帐户支付。货物由区内运往或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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