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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色高科技工业园区


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市级以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可按其3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4%、5%和9%,后2年可减半补贴。对市级以上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可按其5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4%、5%和9%,后3年可减半补贴。
  市级以上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可按其2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补贴9%,后4年可减半补贴。
  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创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或科技成果孵化基地,凡被市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可分别给予20万元和4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特色型工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中心、试验中心的,可根据其投资规模给予5-20万元的一次性转项补贴。

鼓励和扶持实地型特色型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对新办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300万美元以上,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落户在市级工业区的,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2%、3%和8%。原有工业企业新增投资部分达到上述规模的,其新增部分可比照新办企业享受上述补贴。
  对新办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300万美元以下的,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2.5%和7%。
  经区认定的在本区投资的剂类化学特色产品生产企业,可按其实际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3%和7%。
  对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具有较强竞争力,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按实际投资额0.8%给予一次性补贴。

鼓励和扶持第三产业规模经营
  对新办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商业及服务业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2.5%和7%。
  对新办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商业及服务业企业,可按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2%和7%。
  对本区支柱产业带动较强并经区政府认定的新建重点交易市场,2年内可按其自营业实现的利润总额补贴9%,后3年可减半补贴。对在上述市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商贸流通企业,凡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至4000万元的,可按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1.5%、2%和7%;凡营业额达到4000万元至6000万元的,可按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2%、2.5%和7%;凡营业额达到6000万元以上的,可按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分别补贴2%、3%和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