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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一轮跨国公司总部政策30条出台

时间:2019-08-15 14:13:47 来源:中国上海

行结汇支付便利化,由合作银行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后,开展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

  (七)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开展本外币全币种跨境收付。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可以通过多币种(含人民币)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使用人民币跨境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

  (八)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发挥集团规模效应,灵活配置跨境融资资源。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可根据需求,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备案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备案后,按照宏观审慎原则集中管理成员企业外债和(或)境外放款,并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借用、偿还外债或开展境外放款业务,所有成员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

  (九)取消跨境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国内资金主账户数量限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作为主办企业不限制合作银行家数,不要求备案前在合作银行间分配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不限制国内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

  (十)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跨境资金池业务下,进行经常项目跨境收付。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作为主办企业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集中核算境内外成员企业经常项目项下应收应付资金,开展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

  (十一)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籍员工合法人民币收入的购付汇及经常项目境外汇入外汇资金的结汇使用。便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外籍员工按照规定,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外籍员工参与A股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资金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

  (十二)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开展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企业可在银行直接办理相关外汇收支手续,由银行按国际通行规则为其提供便利化跨境金融服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

  (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在沪成立的财务公司或资金营运中心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参与外汇交易和外币拆借交易等。(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

  (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签发、使用商业汇票,开展证券投资,降低融资成本,壮大资本实力,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和资金收益,增强经营稳健性。(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

  (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进入上海黄金市场,开展黄金业务,支持其发展。(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

  (十六)进一步加强自由贸易账户投资功能。指导金融机构适当丰富自由贸易账户内理财产品种类。(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

  (十七)银行机构通过分账核算单元发放跨境贷款,借鉴国际规则,优化管理方式,更好支持企业投融资需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负责)

  (十八)将资信良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列入推荐名单,享受离岸贸易便利化政策。名单内企业基于自由贸易账户开展货物转手买卖贸易,银行可按国际通行规则,为其提供跨境金融服务。(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商务委负责)

  四、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度

  (十九)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中的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