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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立法法修改 税收法定须彻底落实

时间:2015-03-09 21:36:38 来源:南方都市报

  3月8日下午,《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相较于此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二审稿,此次草案版本有相当一部分的内容修改。其中,备受关注的“税收法定”条款,“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对象,二审稿表述为“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而大会审议稿则修改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

  立法领域的亮点归纳,可以着眼于“税收法定”原则有望借此做初步明确,进一步看的话,具体条款的措辞变化则值得认真推敲。3月4日的人大记者会上,傅莹回应记者有关“全国人大是否未尽到职责”问题时曾表示,目前现行的大部分税种系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其依据是1985年全国人大的授权。当时是出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现在“税收法定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落实税收法定,最重要的一条便是税收立法权收归全国人大,在草案二审稿中,对于“只能制定法律”这一专属立法权范围做了相对详尽的罗列,列举式的立法技巧,最大的优点便在于对相关内容的尽可能明确,减少法律执行中的争议。而此次大会审议稿,对列举的内容做了删减和修改。增加的部分是将二审稿的“税种”进行展开,详列开征、停征两个环节,被删除部分则事关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目前尚未看到针对这一修改的详细解释,从字面看来,税收征收的细节操作部分,可能还将继续留给行政机关决定。

  此前,新华社采访法学专家,多位学者对二审稿“把税收管理的所有措施都具体化”予以高度评价。法律界乃至社会各方面对此次《立法法》“税收法定”条款的期待,很多是希望借由此次修改,能启动对行政机关任性征税权力进行法律层面的限制。若按最新修改,则税率调整恐将依然任性,各方期待或部分落空。正如财经学者所担心的,税收法定条款不能“虚晃一枪”,部门权力范围不能“没有实质性的约束”。

  税收法定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了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和程序法定三部分,而包括征税主体、纳税主体、税率在内的具体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是税收法定原则的最核心内容。税收的各要素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且明确的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提前化解征税过程中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争议,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和约束权力的任性。此次《立法法》修改,单列一款对税收法定原则进行明确,值得肯定与期待,在税率法定、程序法定问题上,则需要代表委员做更多争取,也亟待立法的过程尽可能透明,具体条款的变化要有详尽、及时的说明。

  本次《立法法》修改,重中之重有两点,其一便是“税收法定”原则对放出去近30年的税收立法权做“收”的努力,其二则是对设区的市级人大立法权做“放”的尝试。对于前者,“税收法定”条款除了要在《立法法》中被明确,还需要人大代表在税收关键要素上锱铢必较。而对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5个城市,此次立法权的放开,大会审议稿增加了历史文化保护的内容。立法权下放的同时,必须提请注意的是对地方立法权本身的监督,不仅是省级人大对设区的市级人大在立法技术、能力上的考核(而不仅是考察设区的市人口、区域面积和立法需求),更重要的则是确保社会成员对相关立法活动的监督权利,激活人大的审查权,畅通公民参与和监督立法的渠道。

  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以人大权力约束行政权力,确保其不能任性,而不是停留在“不可任性”的自由选择层面。以公民权利、审查机制来约束人大立法权力,确保制衡的存在和有效运转。这两条原则欲得落实,《立法法》修改兹事体大,代表委员须担起历史责任,去尽最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