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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5-04-15 12:43:26 来源:

审核、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辅助作用。运用项目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分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运用科技保险补贴等方式,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意识,增强抗风险能力。
(十七)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成长期的科技创业企业,加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救助的力度。改革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考核方式,引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机制。对国有资本以创业投资和种子资金投资科技创业企业的退出审核程序予以简化,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开展试点。
 
九、加强科技诚信体系建设和考核评价
(十八)积累科技创业企业的诚信记录。对诚信记录良好的科技创业企业,在承担科研计划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九)将科技创业企业的发展状况作为对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工作绩效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实施意见的细则。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采用后补贴或奖励方式给予的财政经费支持,应于本实施意见生效后的下一年度起发生。
已根据本市有关规定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事项,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意见中的相关政策。
本实施意见由市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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