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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5-04-15 12:43:26 来源:

业孵化器建设,列入政府科技创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计划。在市科委的引导和支持下,由各区县结合区域定位和产业特色建设科技创业孵化器,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科技创业孵化器,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鼓励各区县对科技创业孵化器建设中发生的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进一步健全科技创业孵化器考核评价体系,提升科技创业孵化器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市科委每年对科技创业孵化器上一年度的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数量,以及在孵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数量、新增就业岗位数量、企业成长性、专业孵化功能等指标,实施考核评价。评价结果报市、区县有关部门备案,并作为享受相应政策及政府购买科技创业孵化器所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依据。
(十)对评价合格的科技创业孵化器,区县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购买其上一年度为科技创业企业提供的融资、培训、政策、信息、咨询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公共服务。对评价优秀的科技创业孵化器,市政府依据其上一年度孵化毕业的企业数量等指标,给予一定奖励。
(十一)鼓励各区县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建设科技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为孵化毕业企业提供后续的发展空间以及包括专业技术、市场拓展、商业贷款、风险投资、上市培育等在内的各类服务,加快培育各具特色的创新集群,使各类科技产业化基地成为衔接科技创业孵化器和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重要载体,加快完善科技创业支持体系。
(十二)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专业人士,建立为科技创业提供指导的“创业导师”队伍,开设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大中型企业与科技创业企业的对接与互动,提高科技创业成功率。市科委依托科技创业孵化器等创业服务机构,组织“创业导师”对科技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指导服务,并对其实际服务的工作量和绩效进行评估。市政府依据评估结果,补贴“创业导师”所提供的指导服务。鼓励科技创业企业根据“创业导师”对自身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指导津贴。
 
六、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十三)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共享奖励机制,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共享,加强专业化服务。通过发放“创新服务礼包”和对企业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给予补贴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科技企业通过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技术创新,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七、发展科技中介服务
(十四)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积极推进“创新驿站”建设,鼓励提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服务的相关机构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需求,拓展服务网络,提升服务能力,帮助企业征集技术难题解决方案、寻找创新合作伙伴。加强技术经纪人的培育,完善政府购买科技中介服务的政策,促进技术经纪人队伍发展。
(十五)建设区县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集聚市、区县科技公共服务资源,为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创业企业提供“一门式”的科技创新政策咨询、“一站式”的科技创新相关事务受理以及创新创业需求采集与反馈等各类科技公共服务。
 
八、推动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建设
(十六)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建立市科委与金融协调、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与科技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合作机制,充分发挥科技服务机构在项目推荐、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