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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5-04-15 12:43:26 来源:

沪府办发〔2010〕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
 
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9号),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创业和创新发展的外部环境,帮助科技创业者和科技创业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鼓励和促进科技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科技创业范畴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科技创业,是指创业者以推动科研成果(创意)商业化价值实现为基本特征、组织相关要素和资源、提供创新产品和创新服务的行为。本实施意见所称科技创业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到36个月、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开展科技创业活动的企业。
 
二、明确实施方式
(二)鼓励各区县加大对科技创业的支持力度,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调整支持科技创业的投入方式,通过市、区县联动,加强科技创业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科技创业计划的实施、科技创业企业的培育,加大科技创业相关公共服务的政府购买力度,降低科技创业门槛,优化科技创业环境,鼓励科技创业精神,提高科技创业成功率,依托科技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其中,对科技创业计划的资助以及全市性科技创业环境的营造,主要由市政府承担;对区域性科技创业环境的营造和科技创业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由区县政府承担。
 
三、鼓励科技人员创业
(三)鼓励大学生和各类科技和管理人员以各种形式开展科技创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科技创业的,在3年内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科技创业人员与所在单位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保留关系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四、设立“创业苗圃”
(四)进一步降低科技创业门槛,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等各类科技创业服务机构设立“创业苗圃”。科技创业者在注册成立企业前,可入驻“创业苗圃”接受预孵化。“创业苗圃”为科技创业者完善科技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准备创业提供免费的公共服务,帮助其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
(五)符合条件的科技创业项目,可在“创业苗圃”内享受一定期限、免费的办公场地、基本商务服务、创业指导和咨询、专业支撑等公共孵化服务。市科委负责引导和规范全市科技“创业苗圃”的建设与发展,每年对“创业苗圃”实际培育科技创业项目数量和服务科技创业的绩效进行评估。鼓励区县政府对“创业苗圃”所提供的服务给予一定的支持。
(六)鼓励和资助创业者实施“科技创业计划”,由各区县科委在各“创业苗圃”初选的基础上,组织推荐优秀的“科技创业计划”项目。市科委统一组织专家,根据创业者团队组成、技术可行性和创新性、商业模式以及市场潜力等综合指标以及预算合理性,对推选的“科技创业计划”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对优秀的项目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创业者自筹资金总额,资助资金与创业者承诺的自筹资金实施统筹管理。
“创业苗圃”所在区县的财政、科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科技创业计划”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管。资助经费用于支持该项目的研发和产品试制、测试等,不得用于项目人员开支。
 
五、加强科技创业孵化环境建设
(七)大力支持科技创业孵化器的建设,将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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