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4-15 12:37:20 来源:
第七条 天使引导基金将重点投资于有行业或产业经验及背景的投资人所管理的天使投资企业;对于在天使投资领域有出色投资记录的人士所管理的天使投资企业优先考虑。
第八条 天使引导基金对单个天使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为500万元人民币至3000万元人民币,占单个天使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额比例不超过50%。
第九条 天使引导基金对天使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不参与该天使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其拥有监督权。天使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所投资的天使投资企业委派一名观察员。
第四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和操作程序
第十条 天使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鼓励创新”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天使投资人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天使投资管理团队。鼓励各区县、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和天使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天使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天使投资企业,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由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天使引导基金申报指南,拟与天使引导基金合作的天使投资企业或管理团队,根据指南要求进行申报。
(二)尽职调查。天使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人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拟合作基金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投资评审。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对天使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和投票,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媒体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天使投资企业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10天,对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上报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决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投资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天使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备案。
第五章 天使引导基金的决策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发布天使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三)对天使引导基金投资评审委员会决议进行备案并监督实施;
(四)执行领导小组各项决议;
第十三条 天使引导基金成立独立的投资评审委员会行使投资评审职能。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天使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和投票,以确保天使引导基金决策的专业和高效。评审委员会主要由社会专家和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共同组成。项目申请单位关联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关联项目的评审(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对天使引导基金承诺出资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参股基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尽职调查和评审情况,具体进行投资决策并将投资决议抄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天使引导基金承诺出资金额超过1500万元的参股基金,由评审委员会依据尽职调查和评审情况做出投资决策,并将有关决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