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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各地扶持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时间:2014-09-12 09:40:23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8月,辽宁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山东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凡在贵州省新投资注册的医药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全额补助给企业。

  辽宁省11.3万户小微企业受益税收优惠新政

  自国家规定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后,辽宁省将有11.3万户企业受益于这一新政。近年来,辽宁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陆续出台的小微企业减免税政策,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今年辽宁省财政厅及时转发了国家最新出台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允许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此项政策进一步扩大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范围。经测算,2014年全省将有11.3万户企业因此受益,同比增加4.9万户,全年预计减免企业所得税4.8亿元。

  山东地税推12条新政:月营业额未超2万免征营业税

  东省地税日前制定《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推出12条扶持举措,简政放权,提质增效,推进民营经济加速转型升级。

  12条举措中,重点是增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针对性。其中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措施还对安置军转干部、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其中,安置军转干部、家属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转干部和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规定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人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

  贵州:加大财政税收政策 大力扶持新医药产业发展

  近日,省政府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新医药产业的扶持力度。并规定,凡是省内医药企业成功并购省外企业并将工厂搬迁到贵州省的,省级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300万元。

  加大财政支持 扶持新医药产业

  根据《意见》,省内优强企业并购省内企业的,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通过国家中药再评价的大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进入中国药典(2015年版或增补本)的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出。

  取得国家新药证书的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奖励200万元;对首仿专利到期的原研药转移到我省生产且获得新版GMP认证的,每个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50—80万元;并购、激活省内“休眠”、“半休眠”品种且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省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资金由省科技厅专项资金支出。

  落实税收政策 支持企业发展

  《意见》还提出,凡在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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