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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

时间:2013-10-22 14:43:55 来源: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第十条  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实行备案制。试验区内新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以及设立后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由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设立、变更等登记事项的同时,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提交备案材料;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在试验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在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7个工作日内,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提交备案材料。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现场的方式申报企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和税务登记。登记机关统一接收申请人向各职能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送达相关证照及文书。

    第十三条  除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登记机关对试验区内企业制发统一样式的营业执照,即《企业营业执照》。


    本规定实施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版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试验区内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企业应当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试验区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抽查,在检查中发现或者事后接举报查实企业有违法行为、申报不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假承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将企业纳入不良信用体系;对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已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登记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上传、接收、反馈企业登记、备案、许可审批、年度报告、行政处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区内企业迁出试验区的,应当按照区外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区外企业迁入试验区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现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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