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商网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上海招商网 >> 自贸区注册 >> 自贸区政策法规 >> 正文内容

中国(上海)自贸区管理办法

时间:2014-02-11 09:25:37 来源:上海招商网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9月22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雄

  2013年9月2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

  (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第一章 上海自贸区的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总面积28.78平方公里。

  第三条(区域功能)

  自贸试验区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培育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上海自贸区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管理机构)

  本市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具体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任务,统筹管理和协调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

  市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等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协作,支持管委会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机构职责)

  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环境保护、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

  (五)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

  (六)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服务工作,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

  (七)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及时发布公共信息。

  (八)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九)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原由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统一由管委会承担。

  第六条(综合执法)

  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文化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二)集中行使原由本市规划国土、建设、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环境保护、民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知识产权、食品药品监管、统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检查权。

  (三)市政府决定由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集中服务场所)

  管委会应当依据自贸试验区的区域布局和企业需求,设立集中办理行政服务

上页 1 2 3 4 5 6 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