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企业2011年度应税所得额3.1万元,2012年度应税所得额为6.1万元,该企业两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1*25%+6.1*25%=2.3(万元)。
如果该企业事先进行税收筹划,在2011年的12月31日支付税务咨询费1000元,2011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就变为3万元了,也就可以享受10%的低税率了;同样在2012年度的也支付咨询费1000元,2012年度的应税所得额变为6万元,同样也可以享受10%的低税率。经过简单的税收筹划,该企业两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10%+6*10%=0.9(万元)。该企业花费2000元的税务咨询费,即得到了服务,又少缴纳所得税额2.3-0.9=1.4(万元),可谓一举两得。
【案例2】
某企业由于业务发展前景良好,计划设立一个分公司,预计该公司第1年盈利3万元,第二年盈利4万元,第三年盈利6万元。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假设总公司3年全部盈利。该分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4+6)*25%=3.25(万元)。
假设该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之前进行了税收筹划,认为该分支机构在前两年可以盈利,且盈利额不会太大。因此设立了子公司。由于小型子公司和分公司形式的差异对于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我们交涉该子公司3年的盈利水平不变,这样,子公司3年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额为(3+4+6)*10%=1.3(万元)。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少缴纳税收1.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