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或购买货物都涉及运输,“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收取的运费是按混业经营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还是与货物销售一并缴纳增值税?支付运费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铁路运输发票,在什么情况下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怎样抵扣进项税额?支付非试点纳税人联运收入怎样处理?收取或者支付运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企业会计人员来说,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将是“营改增”后的一个难题。
案例速递
A公司从事白酒生产,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并送货上门,销售白酒100000元(不含税,下同),销售大米20000元,自备汽车运输收取运费收入1000元,汽车送货返回时又为B公司运货取得了运费收入500元。
处理方式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A公司的混业经营的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41265
贷:主营业务收入——白酒收入 100000
其他业务收入——大米收入 20000
其他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1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965(100000×17%+20000×13%+1500×11%)。
如果A公司没有将混业经营分别核算,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大米及运费就要多纳增值税358.93元[(20000+1500)÷(1+17%)×17%-20000×13%-1500×11%]。
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货物混业销售涉及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是特殊混合销售行为。此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销售额(混业经营额),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的混业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如果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机关核定混业销售额,地税机关核定建筑业营业额。增值税混业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