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纳税的临界点筹划
【案例1】某服务业小微企业税款缴纳以1个月为申报期,如果8月份营业额为20000元,则8月份可免营业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如果9月份营业额为20001元,则9月份应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为20001元×营业税率5%(1+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1120.06元。可见,在纳税临界点上,收入增加1元,税收负担将增加1120.06元。
纳税筹划:为避免出现收入增加1元,而税收负担却增加1120.06元的情况,在纳税临界点上,企业可以在9月份采取减价让利1元的方式来享受税收优惠;或者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等方式将超出的营业收入转至以后月份实现。以此类推,企业应做出恰当的税收筹划,使尽量多的月份收入不超过20000元,让收入超过20000元的月份尽可能地少,从而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另外,如果企业季度总收入一般不会超过60000元,但各月收入不均衡,会有一到两个月的收入超过20000元,那么企业可以选择以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从而使得整个季度收入全部享受税收优惠。
按季纳税的临界点筹划
【案例2】承例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可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某小企业税款缴纳以1个季度为申报期。假定该企业10月份营业额20000元,11月份营业额30 000元;如果该企业12月份营业额10000元,第四季度的营业额合计为60000元,则该季度可免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如果该企业12月份营业额20 001元,第四季度的营业额合计为60001元,则该季度应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为60001元×营业税率5%(1+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3360.06元。
纳税筹划:为避免出现收入增加1元,而税收负担却增加3360.06元的情况,在纳税临界点上,企业同样可以采取在12月份减价让利1元来享受税收政策优惠;或者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等方式将超出的营业收入转至以后季度实现。
另外,如果企业季度收入通常会超过60000元,但收入实现不均衡,会有一到两个月的收入不超过20000元,那么企业应尽快将纳税期改为1个月,这样至少会有一到两个月的收入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