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甲公司2009年度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01000元。甲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其财务核算健全,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度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因为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所以甲公司不能适用20%的优惠税率。其2009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01000×25%=75250(元)
甲公司2009年度税后利润为:301000-75250=225750(元)
税收筹划:
假设甲公司在2009年12月底前,增加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00元,或者增加其他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支出2000元,将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降为299000元(301000-2000),那么甲公司就完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适用20%的优惠税率。
筹划后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99000×20%=59800(元)
筹划后甲公司税后利润为:299000-59800=239200(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甲公司虽然会计利润减少了2000元,但是税后利润反而增加了13450元(239200-225750)。
临界点处两边税负差异为:30000×20%-30000×50%×20%=3000(元)
临界点处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与增加税负的平衡点为:30000+3000÷(1-20%)=33750(元)
因此,此类企业在2010年度应当同时避免应纳税所得额处于30000元至33750元这一区间。
案例2
假设例1中甲公司2010年度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30100元,其他条件与例1相同。
因为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所以甲公司不能适用“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但仍然可以适用20%的优惠税率。其2010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30100×20%=6020(元)
甲公司2010年度税后利润为:30100-6020=24080(元)
税收筹划
假设甲公司在2010年12月底前,增加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200元,将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降为29900元(30100-200),那么甲公司就可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并且仍然适用20%的优惠税率。
筹划后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9900×50%×20%=2990(元)
筹划后甲公司税后利润为:29900-2990=26910(元)
由此可见,筹划后甲公司虽然会计利润减少了200元,但是税后利润反而增加了2830元(26910-24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