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递
某企业2005年5月向外地某供应站销售价值117万元的货物,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方式。10月份汇来的30万元。该企业应如何采用结算方式?
案例分析
由于购货单位为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了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因此可以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
(1)如果按委托代销处理,5月份可不计销项税额,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额
对尚未收到销货清单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
(2)如果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销项税额:
此时,如果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违反税法规定,因此,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从这个案例中可知: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为货款在销售后支付的销售业务,就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此时,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付给委托方,委托方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小结
在销售结算方式运用中,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未收到货款不开发票,这样可以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例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货款,或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等情况,等收到货款时,再出具发票纳税。
(2)尽量避免采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结算方式,防止垫付税款。
(3)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
(4)尽可能采用本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产品。
(5) 多用折扣销售刺激市场,少用销售折扣刺激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