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速递
某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5笔,共计应收货款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有3笔共计1000万元,货款两清;一笔300万元,两年后一次付清;另一笔500万元,一年后付250万元,一年半后付150万元,余款100万元两年后结清。试问该企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还是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案例分析
(1)采用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应在当月全部计算销售,计提销项税款为:
若对未收到款项的业务不记账,则违反了税法规定,少计销项税额为:
这属于偷税行为。
(2) 企业若对未收到的300万元和500万元应收账款分别在货款结算中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就可以延缓纳税,因为这两种结算方式都是以合同约定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两年后结清的销项税额为:
一年半后付清的销项税额为:
一年后付清的销项税额为:
由此可以看出,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为企业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