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商品,其成本为60元,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场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
方案1:商品7折销售;
方案2: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
方案3: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
案例分析
假定消费者同样是购买一件价值100元的商品,对于商家来说,以上三种方案的应纳税情况及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小,因此计算时未考虑);
方案1:打折销售
①、增值税。
②、企业所得税。
应缴所得税额=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方案2:赠送商品
①增值税。
·销售100元商品时:
·赠送30元商品是视同销售行为:
·合计应缴增值税税额=5.81+1.74=7.55(元)
②、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规定,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为保证让利顾客30元,商场赠送的价值30元的商品应不含个人所得税税额,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该商品时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③、企业所得税。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
税后净利润=11.30-8.55=2.75(元)
方案3:返还现金
①、增值税。
②、个人所得税。
应代顾客缴纳个人所得税7.5元(同上)。
③、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8.55元(同上)。
税后利润=-3.31-8.55=-11.86(元)
案例总结
上述三方案中税负及利润明细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企业在制订每一项经营决策时,不要忘记先要进行相关的税收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