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A公司与B公司2002年7月26日签订一份防盗门加工承揽合同。合同中规定:A公司受B公司委托,负责加工总价值380万元的“声控新型防盗门”,加工所需原材料200万元由A公司提供,B公司共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380万元。2002年7月31日A公司共缴印花税1900元。
问,A公司能否少缴印花税?
政策解读
1988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局文件【(88)国税地字第0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1)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如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可不并入计税依据,但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则应并入计税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若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应分别计税: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运用0.5‰税率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并按两项税额相加的金额贴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两项金额,而只有混合的总金额,则从高适用税率,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适用0.5‰税率计税贴花。
筹划分析
由于合同签订不具体,A公司在不知不觉中多缴纳了400元税款,如果合同中将A公司所提供的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别载明并分开核算,则能达到“避税筹划”的目的。
原材料金额200万元按购销合同适用0.3‰税率计税,则
应纳印花税=2000000*0.3‰
=600(元)
加工费金额180万元按加工承揽合同运用0.5‰税率计税,则
应纳印花税=1800000*0.5‰
=900(元)
筹划结果
通过合同中将加工费与原材料金额分别载明并分开核算,两者合计应纳印花税1500元,比原交的1900元,少交400元。
特别提示
由于印花税是一种税率极小、税额相对较少的税种,许多企业财务人员极不重视,因而常常忽视了对印花税的筹划工作。但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总是频繁的订立各种各样的合同,而且有些合同金额巨大,所以印花税的筹划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