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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内河装卸(堆存)企业(个体)

时间:2009-01-07 10:27:36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办理机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

    办理地址:中山东一路13号二楼

    办理时间:星期一~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3231978 33130486

    办理时限:受理、审核期限二十天,审批期限三十天。

    申办对象资格:

    企业法人:具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地点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具有与装卸能力相适应的人员、设备、码头设施;拥有与装卸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持有上级管理部门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具有较稳定的内河装卸货源和作业地点。

    个体工商户:拥有与装卸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具有相对稳定的内河装卸作业地点,并持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外省市人员来沪从事营业性内河装卸的,应持有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证明;

    申办材料:
    (1)上海市内河装卸企业(个体)开业申请书;
    (2)《岸线使用证明》或航务机构核发的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3)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个 体工商户需持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外 省市申请者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证明;
    (4)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
    (5)企业章程;
    (6)装卸堆存业务协议或意向书;
    (7)可行性研究报告
    (8)办公场所证明,堆存场地的使用证明,码头场地地形位置 图、总布置图;
    (9)资信证明;
    (10)内河装卸堆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企业组织机构及人员情况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财务人员资格证书;吊车司机的上岗操作证书;

    办理程序:市管航道内的申请者应向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审核完毕后,由市航务管理处审批;区(县)管辖的航道内的申请者向所在地区(县)航务管理署(所)提出书面申请,受理审核完毕后,由所在地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收费标准及依据:《上海市内河装卸(服务)许可证》工本费:20元/本;《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行[1999]第072号)、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1999]第014号)〕

    办理依据:《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1]第5号令)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2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关于执行〈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项目审批工作规定〉的补充通知》[沪府交运[1998]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