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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的条件

时间:2008-11-11 11:00:44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一) 股东为1个(含1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股东的资格证明

    股东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出具该人的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股东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1、企业年度检验为B级的企业不得增设分支机构,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上海市工商局网站http://www.sgs.gov.cn/sabicsgs/index.jsp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它行业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5、基金会不得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

    6、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内资公司股东应当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取得投资资格证明。

    7、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也可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得对外投资。

    8、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9、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10、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可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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