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办理地址:吴兴路225号2307室
办理时间:周二、周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64748811-5307
办理时限:30日内
申办对象资格: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上,总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3、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65岁以下,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三年以上,品行良好,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离退休人员比例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家庭成员在发起人和专职律师中的比例不超过五分之一);4、有专职的会计、出纳(具有财会岗位证书)和必要的辅助人员
申办材料:
1、 设立申请书;
2、 区县意见;
3、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4、 律师事务所章程;
5、 发起人及其他律师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转所登记表、政审意见、人事档案保管证明、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6、行政辅助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人事档案保管证明、政审意见、能专职从事律师事务所工作的证明、财务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7、选举主任决定及主任任职资料;
8、资金证明(包括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
9、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10、辞去原职证明或原单位同意其辞职的书面承诺;
11、事务所收益分配方案。复印件须同时出示原件。
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区县司法局初审—市司法局审核—通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及依据: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50元;律师事务所印章80元。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司法部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司法部申请复议。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市司法局办理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第45号令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