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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登记档案查阅办法

时间:2009-02-20 10:05:42 来源:上海工商

    第一条(目的)

    为了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档案在社会诚信体系中的作用,根据《档案法》、《上海市档案条例》,以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登记档案是指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实施部门及职责)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和工商分局档案室具体开展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企业登记档案查阅的相关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四条(查阅方式)

    本市企业登记档案通过计算机系统采取电子化查阅的方式。除需要鉴定字迹或印鉴外,不再提供纸质原件进行查阅。

    第五条(企业登记档案的类别和内容)

    (一)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二)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等。

    (三)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等。

    (四)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五)监督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六)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即对上述企业各类登记档案进行摘编形成的材料。具体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类型、行业类别、企业性质、企业状态、经营期限、企业标识、企业注册号、最新年检状况等。

    第六条(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的查阅对象)

    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

    第七条(除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以外的其他企业登记档案的查阅对象)

    (一)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可以查阅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二)受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可以查阅与其办理事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三)公证、仲裁等机构可以查阅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企业登记档案。

    (四)企业可以查阅本企业的企业登记档案。

    (五)其他有关单位因工作关系需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相关档案。

    第八条(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需要履行的手续)

    个人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需填写查档申请表,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

    单位查阅企业登记档案基本资料,需填写查档申请表,提交单位介绍信并提供本人的工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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