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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www.zhaoshang-sh.com    08-10-06 09:34:02    
    查。

        (2)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印制后的商标标识进出库时,应认真清点数量,登记台帐。

        (3)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印制中产生的废次商标标识,应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由印制单位统一销毁。

        (4)其他有关制度。

        以上商标印制档案存放不得少于两年,以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

        第十二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情节予以通报、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及印版模具,情节严重的,并可收缴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应收缴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第十四条 对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商标印制委托人和印制单位予以处理,并可收缴印制单位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应同时强制变更其经营范围,在营业执照中取消“印制商标”经营项目。

        第十六条 没有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的,不得承接印制商标业务。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标识和印版模具,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中有关超越经营范围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商标印制委托人”系指要求印制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商标被许可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它商标使用人。
    “商标印制单位”系指“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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