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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公司法解读-公司债券

时间:2008-10-28 09:37:33 来源:上海注册公司网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新,本章删除了旧法第159条关于债券发行主体的限制,表明发行债券是公司的一种融资行为)。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新,新法删除了旧法关于债券发行条件、用途限制、发行程序等相关债券发行的规定,因为这是证券法的规范范畴,表述更简明、更合逻辑)。

    第一百五十五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新,与旧法比,没有规定用途须经审批、限制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新,旧法为“债券利率”,给予发行主体利率确定方式的权利);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新,给投资人更充分的信息;是否意味在债券市场开放的开始要求提供担保,以确保投资人的权益,逐步规范发行);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新增)、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新,此条仅规范以实物方式发行的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新,旧法为“董事长”,与新法的表述相呼应)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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