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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程序
    www.zhaoshang-sh.com 14-09-18 10:23:14

      一、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程序

      1、董事会决议通过

      2、投资方(股东)批准

      3、商务部门批准

      4、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公告,出具《清算报告》

      5、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注销

      6、海关、财政、统计部门注销核准

      7、外汇登记证注销(外币、人民币购汇后汇出,外币、人民币账户销户)

      8、工商(营业执照)注销

      9、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10、劳动登记证注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清算。

      (一)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 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 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

      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 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 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 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 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

      2.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4.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 清缴所欠税款;

      6. 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 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 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此外;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 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 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

      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

      (四)清算财产分配

      企业及中外投资者须依法分配清算财产而不得作任意处置。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和分 配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以及公告、诉讼、仲裁及其他所需费用。)后

      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2.国家税款。

      3.其他债务。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 的实际出比例分配;但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应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 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清算过程中若发现企业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 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办理。

      (五)清算终结

      清算委员会完成上述财产清偿工作后将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董事会 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 天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并在该等

      手续完结后10天内,须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 执照。同时须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 终止。

      三、办理注销工商登记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2份)

      2、工商局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2份原件)

      3、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的决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

      4、《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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