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审批
申请事项: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一、《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9号)
二、《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20号》(发布日期:2005年2月17日)
三、《国家旅游局、商务部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9日)
四、《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 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
申请条件:
一、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旅行社或者是主要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除应符合上述第(一)、(三)、(四)、(五)款规定的条件外,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在内地设立独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25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合资旅行社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的年旅游经营总额不低于1200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三)符合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三、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申请材料:
一、《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二、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三、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四、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五、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 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 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六、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七、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 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 关单位或个人。
八、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五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三、四、六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