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主要有如下规定:
⑴外商投资企业一经批准成立,应当及时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并持下列证件向海关提出申请:
A、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影印件;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
C、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海关认为必要时提交);
D、本企业经营活动的有关文件。
海关核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按规定收取工本手续费。
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的企业,应按照海关要求,选派人员担任专职或专责报关人员。海关对报关人员进行培训,对考核合格者,发给〈〈报关员证件〉〉。报关员须持〈〈报关员证件〉〉,才能办理报关事宜。
⑵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材料进口时予以保税,海关按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
上述货物可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收。
⑶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应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有关货运单证向海关申报,对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交验许可证。
⑷根据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在装货的24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
⑸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
⑹保税进口的料件如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其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还应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及补纳所有进口料件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