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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工商部门公布十大消费维权案例
    www.zhaoshang-sh.com 15-03-15 16:46:19 人民网
    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陈先生在就餐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该餐馆虽已张贴警示标语,提醒顾客注意保管好私人财物,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未能提供存包服务或其他有效的保安服务,以防止顾客财物被盗,其在保障顾客财产安全方面存在服务瑕疵,未完全尽到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消费者陈先生财产受到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的民事责任。

      【工商提醒】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在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而经营者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消费者在酒店、餐馆用餐消费时,财物失窃仍会遭遇索赔难。

      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要索赔,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如需证明确实是在该餐饮场所失窃的、失窃财物的数量、经营者确有过失等。而在一般情况下,处理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难以举证,因此,在公众场所,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才能更有效避免权益受损。

      案例八:消费者“赠品”突然消失 索取遭商家拒绝

      【案情简述】魏先生来电反映2015年1月10日在三亚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一汽马自达的汽车,现发现厂家在做活动,只要是1月1日-1月28日期间购买“马自达”品牌的车都赠送1000元的油卡及980元交强险,但购买时商家却一点都没有说明,消费者要求取回油卡遭拒,请工商部门协调解决。

      【处理结果】目前,该案正在调解处理中。

      【12315点评】本案中,4S店“偷吃”赠品的行为,对生产厂家而言,是一种违约行为。生产厂家随汽车出售附赠1000元的油卡及980元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促销,1000元的油卡及980元交强险的最后归属应当是在1月1日-1月28日期间购买马自达牌汽车的消费者。这一点,4S店与生产厂家达成经销协议时是明知的,但4S店却未按生产厂家的要求,将赠品归于符合条件的消费者,而是“偷吃”,构成违约。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的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S店应对厂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4S店侵犯了魏先生的知情权和处分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4S店在进行销售活动时,应如实告知魏先生1月1日是—1月28日购买“马自达“牌的轿车都将获赠油卡及交强险的情况,由于4S店没有声张,未尽到告知义务,导致魏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当场索要,但未不代表其放弃了对油卡、交强险的处分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时效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据此,魏先生完全有权重新行使处分权,商场无权以“过期作废”为由拒绝返还。

      【工商提醒】汽车消费属于家庭中的一项重大开支,购买汽车要认真选择好品牌和正规的经销商。事前多了解车市行情、促销情况,若发现消费权益受侵害,及时拨打12315电话投诉。

      案例九:一次性餐具还能收费吗?工商:不能!

      【案情简述】2月10日消费者杨先生来电投诉位于三亚市外贸路某饺子馆以事先告知为由强制收取一次性餐具费1元/人,共计8元。现与商家协商遭拒,请求工商部门协助处理。

      【调解结果】经三亚东方工商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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