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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建言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www.zhaoshang-sh.com 14-12-17 13:47:11 腾讯网

      日前,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或“CADCC”)收到国家商务部办公厅有关函件,要求商会对《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研提意见。

      在收到相关函件后,商会广泛联系全国各地汽车经销商会员,于12月13日在京召开了专题讨论会。与会人员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并达成了许多共识。

      2005年颁布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曾在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我国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做出过巨大贡献,但在我国汽车消费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市场特征从供不应求转向需求相对不足和产能结构过剩的大背景下,该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汽车流通行业发展形势,积极作用正在弱化,甚至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形成掣肘,对其进行修订势在必行。CADCC认为,相较于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促进我国构建公平、公正汽车流通竞争环境,及汽车流通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方面是个巨大进步。尤其是《征求意见稿》弱化了品牌授权经营模式,弱化了厂家对经销商的绝对控制,从而摆正政策天平,可有力促进汽车流通行业业态的多元健康发展,值得肯定。

      然而,虽然《征求意见稿》已向前走了一大步,但在践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等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部分条款与依法治国和本办法所提倡的公平、公正精神不相符。商会将在正式回复国家商务部的函件中提议删除《征求意见稿》中与依法治国精神不相符的内容。

      商会对《征求意见稿》条款的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第一,建议在经营主体定义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汽车进口商不得与国外汽车生产企业有直接的或间接的资本关系。

      因为之前的市场实践已证明,这种资本关系会导致利益输送的出现,不利于构建公平的汽车流通市场环境。

      第二,建议在有关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在汽车召回、三包等方面的责任认定的相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因产品质量、技术支持和零配件供应不及时所造成的消费者和经销商的损失,应由供应商承担。

      因为在上述情形中造成消费者或经销商损失的过错方,是汽车供应商而非汽车经销商,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理应由汽车供应商承担。

      第三,建议在有关授权经营期限及延续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在首次授权经营期限满后,汽车供应商应对经销商的授权经营期限应自动延续5年,除非经销商出现以下情况: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法人代表被追究刑事责任;3.严重偷税漏税;4.不具备经营条件和品牌经营能力。

      因为授权合同的短期化问题,既不利于经销商的稳定经营和权益保护,又不利于汽车供应商的长远发展。合同短期化将使经销商的经营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而稳定的授权合同有助于使其切实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于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进而提升竞争力,推动市场竞争环境的改善,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

      第四,建议在有关经销商权利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对未违反合同约定而被汽车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汽车供应商赔偿其全部损失。

      因为在经销商未违反合同约定情况下,汽车经销商如果单方面解除授权合同势必导致经销商巨额损失。作为过错方,汽车供应商理应赔偿经销商的全部损失。

      第五,建议在有关规范经营活动的条款中明确规定,禁止汽车供应商强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强制要求完成制定的汽车销售数量。

      因为目前汽车供应商的压库行为已严重干扰了市场运行,扭曲了市场价格体系,是使价格倒挂成为市场普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导致汽车经销商大面积亏损的重要原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由经销商根据市场经营状况确定自己的整车、配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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