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2-10 16:04:43 来源:上海招商网
1.扣除的适用标准
(1)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12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金额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劳务人员(临时劳务工或劳务派遣工)的费用不属于税法上工资薪金范畴,不作为“三费”扣除基数。
2.特别说明
部分地区放宽至次年的1月、5月的规定,其效力性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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