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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清缴在成本费用方面“自检”范畴

时间:2013-12-10 16:02:23 来源:上海招商网

    1.是否存在成本发票未入账导致账面利润虚高。

    2.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4.内资企业的工资费用是否按计税工资的标准计算扣除;是否存在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务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5.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调整。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8.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9.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10.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11.专项基金是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

    12.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持的租金和特许权作用费进行税前扣除。

    13.是否存在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4.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供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15.企业从关联方借款金额超过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持是否在税前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处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

    17.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18.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未进行纳税调整。

    19.是否存在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0.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