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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适用标准

时间:2013-12-10 16:15:20 来源:上海招商网

    1.扣除的适用标准

    (1)尽管企业有可能将业务招待费记入不同科目中,但税法上统计业务招待费时,重点关注是否属于招待事项;

    (2)对于确属员工工作餐费用,可以适用办公费用,如是聚餐性质可以适用福利费;

    (3)对于礼品的赠送,税法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考虑纳税调整。

    注:餐饮发票财务上可实报实销,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所得税税前允许列支标准为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餐饮发票金额的60%比较,数较小的部分。

    举例:比如,某公司营业收入3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5000元。根据新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5000*60%=3000(元),但最高扣除限额=30*5‰=1500(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5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元(30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