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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清缴在收入方面的“自检”范畴

时间:2013-12-10 15:57:31 来源:上海招商网

    1.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计税。

    3.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限售股),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的问题。

    5.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6.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8.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是否存在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未按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