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20 14:24:59 来源:上海招商网
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 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此外;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 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 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 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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