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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投资者名称变更

时间:2013-01-04 16:14:52 来源:上海招商网

  外资公司投资者名称变更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9、《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外资公司投资者名称变更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6、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7、投资者名称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外资公司投资者名称变更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XXXX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外资公司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规范要求:

  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指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应按照专项规定提交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

  6、第5项仅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

  7、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