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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准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时间:2008-08-02 00:00:00 来源:

特准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二)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三)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五)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摘自国税发[1994]31号)


      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摘自国税发[2000]155号)


      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摘自国税发[2000]165号)

 
      比照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区外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相关退税凭证申请办理退(免)税。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并运入物流园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摘自<沪国税进[2004]26号)


      国内货物进入物流中心(B型)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海关按规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企业凭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摘自财税[2007]125号)


      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的,或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物流中心外企业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业并运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包装物料,物流中心外企业凭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等凭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
(摘自国税发[2004]150号)


      对通过海关监管仓出口的货物,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规定的凭证,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摘自国税发[2003]139号)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
(摘自国税发[1999]76号)


      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上两个目录简称鼓励类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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