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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的货物范围

时间:2007-10-30 00:00:00 来源:

免税的货物范围

      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三)卷烟;
(四)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摘自国税发[1994]31号)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继续予以免税。
(摘自财税[2004]116号)


      对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摘自国税发[2000]155号)


      物流园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摘自沪国税进[2004]26号)


      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摘自国税发[2004]150号)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
(摘自国税发[2005]125号)


      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出口的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摘自国税发[2003]139号)


      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摘自财税字[1995]092号)


      对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摘自国税发[1994]31号)


      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摘自财税[2003]238号)


      下列商品改为出口免税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等。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3。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摘自财税[2007]90号)